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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富傑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款帳戶之明細資料。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無法尋覓工作之原因?距前次中斷工作時間多久?之前係從事何種工作?每月工作實際收入金額?未能繼續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明、薪資明細、離職證明等)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若無工作收入,其每月基本生活開銷如何支應?
四、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嗣如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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