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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貴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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