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消債更,97,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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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勛祐(原名:張銘熒)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中關於扶養費部分,請說明內容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有無共同支出扶養費,另請提出受扶養者戶籍謄本。

二、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三、聲請人請提出聲請前二年內之薪資明細以證明收入狀況。

四、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五、聲請人妻、父、母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資料清單,並釋明有否與聲請人同住,以及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取各項定期補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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