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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碧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碧珠自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十二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有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積欠金融機構新臺幣(下同)1,283,060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聲請人現無工作收入,身有殘疾年紀大。
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情事,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102年消債調字第16號卷第7~14頁);
又聲請人業經本院前置協商消債調解,於102年3月27日調解不成立,亦有協商不成立證明在卷可稽(見同前揭卷第123 頁),堪信屬實。
而聲請人主張其有殘疾領有殘障手冊,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殘障手冊影本在卷可稽,並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勞保投保紀錄得知,聲請人於99年後確無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見同前揭卷第35~38 頁),是聲請人所陳,堪予採信。
查聲請人現既無工作收入,即無法支應其最低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更遑論有何餘力可資清償至少高達1,283,060 元之債務;
堪認本件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102年6月27日1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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