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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劉奕鐘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視同上訴人 劉守文
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視同上訴人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曾杜妹
劉學甲
劉奕金
劉碧雲
劉碧樺
劉學榮
劉學鈺
劉學全
劉秀蓮
劉秀珠
劉奕泉
詹聯勝
劉淑華
詹聠德
詹忠耿
詹朝欽
詹坤祥
詹銀杏
曾詹素鳳
莊金爐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李桂英
鄒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溫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玉炎
莊育園
莊黃嬌妹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江秀滿
江阿傳
劉范英妹(即劉學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柯(即劉學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佳(即劉學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冰萍(即劉學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春季(即劉學好之承受訴訟人)
劉學金
江文煌
江文慶
江金輝
江金智
江金松
程松齡
程美玉
黃英釮
黃英明
范義光
黃劉金英
劉世澔
劉奕誠
劉奕雄
劉學鳯
劉學堯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學佐
劉學有
劉奕誠
劉奕銓
劉靜妹
葉鍾瑞桃
陳金陽
陳金成
陳淑貞住
蔡炳山
蔡保安
劉素琴
劉卓紫蓉
劉世堰
劉世棟
劉姝岑
劉惠綾
古劉梅妹
劉秋蘭
劉秋華
劉梁唐妹
劉奕川
劉素英
陳劉意
劉彥秀
劉學淦
劉學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輝明
李承熹
視同上訴人 江阿秋
江金山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江春木
鍾文章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秀妹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吳忠政
翁明哲
劉泰屘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劉蘭香
江正雄
莊政雄
劉智安
鍾文聰
葉步奎
葉明境
葉明遠
陳永杰
江金聰
彭汝瑄
劉奕添
彭素雲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港(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海(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璋(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娥(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桃(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菊(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容(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齡(兼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景(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爕(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碧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彩雲(兼劉田竹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世貴(兼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尚達(兼謝劉桂蘭及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尚明(兼謝劉桂蘭及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葉秀英(即劉文珠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顧維恩(即顧劉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顧緒健(即顧劉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陳紅妹(即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朝麟(即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媛(即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蕭玉杉(即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即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即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樸(即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即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即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即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即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蔡冬梅(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政楷(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政棠(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依婷(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明墩(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萬(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月(即許阿波之承受訴訟人)
游象祺(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象群(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象宏(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游娟玲(兼游景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高成魁(即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賴傳德(即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即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高玉鳳(即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李靆(即李逢麒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德
劉奕發
劉奕富
劉奕堂
劉奕全
劉奕權
劉奕偉
劉學隆
劉游月英
劉姜滿妹
劉奕晃
邱清妹
陳宜榛
劉學祥
劉奕雙
劉學斌
劉學國
江朝進
羅兆隆
葉盛坤(即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即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即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即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葉春妹
呂山林
江怡仁(即劉奕斌之承當訴訟人)
劉智綸(即盧金湖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堯
江怡仁
上 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奕鐘
被 上訴人 彭雪雲(即湯逢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劉智安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此種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視同上訴人劉智安係民國(下同)81年8 月14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可稽(見原審院卷一第381 頁),其於被上訴人100 年8 月25日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劉智安於本院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智安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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