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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連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三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三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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