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賴春敏
相 對 人 黎文章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102 年訴字第55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停止相對人在本院101 年司執字第74937 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本院第74937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上開同一事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相對人在本院第74937 號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2 年聲字第51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在案。
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重覆提出聲請,自無重覆裁定之必要。
其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