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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文浩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聲請人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司執星字第96816 號執行扣押及移轉薪資在案,相對人復提起本案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停止相對人在本院102 年司執字第140139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於102年6 月12日撤回執行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故其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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