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28,2013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張雅婷
原 告 張雅雯
被 告 陳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上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