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再審 原告 陳英杰
再審 被告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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