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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陳羅秋絨
陳武細
被 告 楊褚彩鳳
褚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833 元(計算式:941 ×3,500 ×1/3 =1,097,83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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