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羿涵即陳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新春、陳劉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