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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被 告 倪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60,200元(原告陳報被告占用者為桃園縣大園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故以上開4 筆土地總面積7,362 平方公尺,暨原告起訴時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100 元/平方公尺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1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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