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290,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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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振旭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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