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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賴榮華
被 告 王盛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盛發間因102 年度補字第430 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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