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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曾漢忠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忠城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2,035 元【計算方式: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149地號土地共計39點73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為據,即39點7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500元=1,172,0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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