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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陳宏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祥桂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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