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補,491,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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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鴻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築與我嘉晟名人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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