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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被 告 賴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7,699 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縣桃園市○○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771元/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4,150,104元。
2.桃園縣桃園市○○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372元/平方公尺×94.15 平方公尺=3,706,874 元。
3.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0 地號土地:民國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9,357元/平方公尺×23.14 平方公尺=910,721 元。
4.總計:8,767,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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