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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周少華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限期命原告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被告何伯霖、郭勝仁之住所或居所,起訴要件顯然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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