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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7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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