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親,104,201402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04號
原 告 王美薏
王正祥
林正宸
王美婷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善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柯伊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忠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忠漢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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