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親,113,201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13號
原 告 蘇孜信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
被 告 楊羽澤
楊羽熙
兼法定代理 楊淑玲
人 街14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應增列第三項「准被告楊羽澤、楊羽熙改從父姓『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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