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梁文忠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詹增昌
詹增松
詹增郎
詹增明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桂英
被 告 詹增春
訴訟代理人 湯鳳美
被 告 詹士進
詹葳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翠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之被繼承人詹黃阿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被告依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0、11、12所示不動產之被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依該等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應各為2/51(參見本院卷㈠第71至98頁),然原告之起訴狀附表卻誤繕各為1/3 ,嗣原告乃具狀更正之。
核原告上開所為僅係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詹增昌、詹增松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詹增昌前因積欠原告新臺幣200 萬元未予清償,經原告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100 年度司票字第2235號)確定在案;
而被告詹增昌之母即訴外人詹黃阿香業已於民國98年1 月22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惟因被告詹增昌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系爭遺產現仍為詹黃阿香之繼承人即被告詹增昌、詹增松、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士進、詹葳葳、詹桂英所公同共有,原告遂因此無法對被告詹增昌就系爭遺產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
是原告為保全對被告詹增昌之債權,即有代位行使被告詹增昌之分割遺產請求權,以終止系爭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必要。
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士進、詹葳葳、詹桂英則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被告詹增昌、詹增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詹增昌積欠其債務未予清償,原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
而被告詹增昌、詹增松、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士進、詹葳葳、詹桂英為詹黃阿香之子女及孫子女,詹黃阿香業已於98年1 月22日死亡,並遺有系爭遺產,由上開被告共同繼承之,除被告詹士進、詹葳葳之應繼分各為1/14外,餘均分別為1/7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遺產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6 月10日苗院國102 司執助讓字第210 號函、詹黃阿香之繼承系統表、詹黃阿香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憑(參見本院卷㈠第14至329 頁及卷㈡第18至25、47至50頁),並為被告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士進、詹葳葳、詹桂英於本院審理中所未予爭執,至被告詹增昌、詹增松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債權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
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民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欲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即分割)為分別共有關係,如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可就遺產之全部或一部為分割,此與裁判分割應以遺產為一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者,尚屬有間(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詹增昌因積欠原告前開款項,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惟因系爭遺產尚為被告所公同共有,致無法進行拍賣等情,業如前述;
而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詹黃阿香所遺之系爭遺產,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據此被告詹增昌自得隨時依法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然其迄未行使此遺產分割之權利,足徵被告詹增昌確有怠於行使其系爭遺產分割權利乙情甚明,佐以本件被告並未陳稱被繼承人詹黃阿香尚有其餘財產未為分割,則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乃代位被告詹增昌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應屬有據。
㈢第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另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復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亦規定甚明。
查本件被告詹增昌、詹增松、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桂英為詹黃阿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訴外人詹增華即詹黃阿香之子本亦為詹黃阿香之繼承人,惟其早於95年8 月26日即已死亡,是遂由其子女即被告詹士進、詹葳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可知,除被告詹士進、詹葳葳對於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各為1/14外,餘每人均為1/7 ,應足認定無訛。
是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係由被告依渠等上揭應繼分之比例均分,確與依繼承登記之各繼承人利益均相當,且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就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被告而言亦屬有利,參以被告詹增郎、詹增明、詹增春、詹士進、詹葳葳、詹桂英亦均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52頁背面),故原告請求由被告依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核屬公平,爰就系爭遺產准予裁判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係因原告欲實現對被告詹增昌所積欠之借款債權而生,且其所提之分割方案為到庭之被告所同意,是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被告及原告依比例負擔,始屬公平。
而被告間於分割後均得自由處分渠等分別共有部分,均蒙其利,是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自應按渠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附表:
┌─┬──────────────┬─┬──────┬─────┬───────┬─────┬───┐
│編│ 不 動 產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範圍 │分 割 方 法│分割後應有│備 註│
│號│ │目│(平方公尺)│ │ │部分之持分│ │
├─┼──────────────┼─┼──────┼─────┼───────┼─────┼───┤
│1│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號即│ │624.95 │15/55 │均依應繼分比例│被告詹增昌│ 房屋 │
│ │門牌號碼桃園縣楊梅市大成路40│ │ │ │,維持分別共有│、詹增松、│ │
│ │號建物 │ │ │ │ │詹增郎、詹│ │
│ │ │ │ │ │ │增明、詹增│ │
│ │ │ │ │ │ │春、詹桂英│ │
│ │ │ │ │ │ │各為1/7 ,│ │
│ │ │ │ │ │ │至被告詹士│ │
│ │ │ │ │ │ │進、詹葳葳│ │
│ │ │ │ │ │ │則各為1/14│ │
├─┼──────────────┼─┼──────┼─────┼───────┼─────┼───┤
│2│桃園縣楊梅市頭重溪段204-40地│旱│963 │6/16 │同上 │同上 │ │
│ │號土地 │ │ │ │ │ │ │
├─┼──────────────┼─┼──────┼─────┼───────┼─────┼───┤
│3│桃園縣楊梅市○○段0000地號土│建│152 │15/55 │同上 │同上 │ │
│ │地 │ │ │ │ │ │ │
├─┼──────────────┼─┼──────┼─────┼───────┼─────┼───┤
│4│桃園縣楊梅市○○段000○0地號│建│11 │2/17 │同上 │同上 │ │
│ │土地 │ │ │ │ │ │ │
├─┼──────────────┼─┼──────┼─────┼───────┼─────┼───┤
│5│桃園縣楊梅市大平段1204之1 地│道│13.40 │1/17 │同上 │同上 │ │
│ │號土地 │ │ │ │ │ │ │
├─┼──────────────┼─┼──────┼─────┼───────┼─────┼───┤
│6│桃園縣楊梅市○○段000○0地號│道│19.19 │1/17 │同上 │同上 │ │
│ │土地 │ │ │ │ │ │ │
├─┼──────────────┼─┼──────┼─────┼───────┼─────┼───┤
│7│臺北市○○區○○段0000○號即│ │190.10 │13/1000 │同上 │同上 │ 房屋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 │ │ │ │ │ │
│ │2 段69號建物 │ │ │ │ │ │ │
├─┼──────────────┼─┼──────┼─────┼───────┼─────┼───┤
│8│臺北市大同區圓環段三小段1222│ │143.43 │13/1000 │同上 │同上 │ 房屋 │
│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重│ │ │ │ │ │ │
│ │慶北路2 段69之1 號建物 │ │ │ │ │ │ │
├─┼──────────────┼─┼──────┼─────┼───────┼─────┼───┤
│9│新竹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旱│3,051 │2/51 │同上 │同上 │ │
│ │53-22 地號土地 │ │ │ │ │ │ │
├─┼──────────────┼─┼──────┼─────┼───────┼─────┼───┤
│1│新竹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旱│21,576 │2/51 │同上 │同上 │ │
│0│53-30 地號土地 │ │ │ │ │ │ │
├─┼──────────────┼─┼──────┼─────┼───────┼─────┼───┤
│1│新竹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旱│3,436 │2/51 │同上 │同上 │ │
│1│53-84 地號土地 │ │ │ │ │ │ │
├─┼──────────────┼─┼──────┼─────┼───────┼─────┼───┤
│1│新竹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旱│467 │2/51 │同上 │同上 │ │
│2│53-135地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66之15地│建│213 │1/3 │同上 │同上 │ │
│3│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66之17地│林│1,0281 │1/3 │同上 │同上 │ │
│4│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66之19地│林│2,153 │1/3 │同上 │同上 │ │
│5│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7 地│林│19,816 │1/3 │同上 │同上 │ │
│6│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8 地│林│22,260 │1/3 │同上 │同上 │ │
│7│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9 地│林│1,629 │1/3 │同上 │同上 │ │
│8│號土地 │ │ │ │ │ │ │
├─┼──────────────┼─┼──────┼─────┼───────┼─────┼───┤
│1│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10地│林│2,396 │1/3 │同上 │同上 │ │
│9│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11地│林│1,552 │1/3 │同上 │同上 │ │
│0│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12地│建│107 │1/3 │同上 │同上 │ │
│1│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4之13地│建│301 │1/3 │同上 │同上 │ │
│2│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段00地號土│建│2,337 │1/3 │同上 │同上 │ │
│3│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87之3 地│建│2,066 │1/3 │同上 │同上 │ │
│4│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87之4 地│林│2,570 │1/3 │同上 │同上 │ │
│5│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87之5 地│建│349 │1/3 │同上 │同上 │ │
│6│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87之7 地│水│984 │1/3 │同上 │同上 │ │
│7│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0之2 地│林│3,075 │1/3 │同上 │同上 │ │
│8│號土地 │ │ │ │ │ │ │
├─┼──────────────┼─┼──────┼─────┼───────┼─────┼───┤
│2│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0之3 地│林│1,794 │1/3 │同上 │同上 │ │
│9│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1之1 地│林│2,114 │1/3 │同上 │同上 │ │
│0│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段00地號土│林│293 │1/3 │同上 │同上 │ │
│1│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3之1 地│林│2,260 │1/3 │同上 │同上 │ │
│2│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5之2 地│林│3,918 │1/3 │同上 │同上 │ │
│3│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6之1 地│林│1,241 │1/3 │同上 │同上 │ │
│4│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6之2 地│林│36,878 │1/3 │同上 │同上 │ │
│5│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6之3 地│林│1,503 │1/3 │同上 │同上 │ │
│6│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6之4 地│林│2,066 │1/3 │同上 │同上 │ │
│7│號土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段00地號土│建│252 │1/3 │同上 │同上 │ │
│8│地 │ │ │ │ │ │ │
├─┼──────────────┼─┼──────┼─────┼───────┼─────┼───┤
│3│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7之2 地│林│4,859 │1/3 │同上 │同上 │ │
│9│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7之5 地│林│7,139 │1/3 │同上 │同上 │ │
│0│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97之6 地│雜│145 │1/3 │同上 │同上 │ │
│1│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141之3地│林│1,765 │1/3 │同上 │同上 │ │
│2│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141之4地│林│4,035 │1/3 │同上 │同上 │ │
│3│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141之5地│林│1,377 │1/3 │同上 │同上 │ │
│4│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建│116 │1/3 │同上 │同上 │ │
│5│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583之1地│林│1,872 │1/3 │同上 │同上 │ │
│6│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583之2地│林│1,862 │1/3 │同上 │同上 │ │
│7│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583之3地│林│1,290 │1/3 │同上 │同上 │ │
│8│號土地 │ │ │ │ │ │ │
├─┼──────────────┼─┼──────┼─────┼───────┼─────┼───┤
│4│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林│4,775 │1/3 │同上 │同上 │ │
│9│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建│267 │1/3 │同上 │同上 │ │
│0│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建│82 │1/3 │同上 │同上 │ │
│1│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建│378 │1/3 │同上 │同上 │ │
│2│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林│2,211 │1/3 │同上 │同上 │ │
│3│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林│797,225 │1/3 │同上 │同上 │ │
│4│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30之1地│林│5,577 │1/3 │同上 │同上 │ │
│5│號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林│2,439 │1/3 │同上 │同上 │ │
│6│土地 │ │ │ │ │ │ │
├─┼──────────────┼─┼──────┼─────┼───────┼─────┼───┤
│5│苗栗縣三灣鄉○○○段000 地號│林│213 │1/3 │同上 │同上 │ │
│7│土地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