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王瓊如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美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胡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降低社區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優勝美地健康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梁美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梁美香,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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