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27,20160707,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涂茹茵
莊育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 告 莊昭典
莊育風
莊育榮
莊忠吉
莊育雲
莊英孝
莊啟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蘭玉
被 告 莊英俊
莊英崘
莊英勛
莊政雄
莊英斌
莊才闡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育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吳泰森
盧俊雄
莊英鎮
莊英旭
吳發煇
受告知人 許淑貞
謝淑珍
徐雅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堉
林永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之一關於被告吳發煇於土地公廟、道路之應有部分比例「21600/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216000/0000000」。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民國104 年9 月15日102 年度訴字第127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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