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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江昭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琳
被 告 張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請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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