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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吳秀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JANABAN SONIA BERSABAL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JANABAN SONIABERSABAL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JANABAN SONIABERSABAL之住、居所分別為「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 ○0 號」、「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4 樓」,惟本院按址送達文書,而無法送達。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被告現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對之為公示送達。
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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