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289,2014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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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申林梅英
被 告 揭麗萍
李方禹
陳彥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珍珠
陳建暉
被 告 劉宏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霳澤
蔡滿足
追 加被 告 謝秉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莉糅
謝登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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