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32,2013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任胤忻
被 告 蔡依吟
訴訟代理人 許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對民國102 年9 月3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主文第七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叁仟叁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主文第八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壹佰柒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具狀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有其102 年9 月6 日提出到院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9 頁),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