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326,201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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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櫻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愛普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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