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339,2019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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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 告 公號江千五公祀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江支琳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00 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牽涉本件返還權狀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裁定命本件在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民事訴訟案件終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台上字第2316號駁回該案原告之訴而告確定,有該確定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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