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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何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雨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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