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459,201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胡菊嬰
袁阿井
被 告 袁鳳玲
袁健福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葉足
袁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