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依樺
被 告 禕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仲偉
被 告 呂聰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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