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禧群
賴昭文
吳俊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烱強 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3樓
王烱聲
王烱中
王烱華
王凌雲
王容雲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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