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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0號
原 告 俞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張世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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