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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黃聖翔
被 告 鴻景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1289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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