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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陳月秋
被 告 王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714元,嗣本院於民國102年9 月17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5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102 年9 月25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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