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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呈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被 告 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0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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