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621,2013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
原 告 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君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怡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登新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
惟查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因涉及區分所有權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事項,故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原告僅繳納三千元,尚欠一萬四千三百三十百五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