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637,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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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周秀月
被 告 鄭快(原名:鄭懿)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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