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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温菊芳
被 告 鍾玉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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