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666,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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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洪建勛(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
洪建暘(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陳牡丹
被 告 洪芷昀(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洪建勛等(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建勛等(即被繼承人洪勇進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 萬4671元,應繳裁判費1 萬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762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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