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1700,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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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被 告 林春雄
林國興
林永春
林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4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 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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