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發海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威
被 告 呂俊泰
萬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進德
被 告 萬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方進坤
尹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被 告 陳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方進坤、謝進德、呂俊泰、呂冠良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