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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蔡植
蔡勝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明彥律師
被 告 蔡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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