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萬5795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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