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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羚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卿、鄭雅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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