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訴,400,2013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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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羚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卿、鄭雅齡因102 年度訴字第4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邱羚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請求被上訴人鄭雅齡再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據其請求被上訴人陳素卿、鄭雅齡2 人回復原告名譽,以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
關於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非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裁判費9,000 元(4,500 元×2 =9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分別徵收之,上訴人應徵裁判費為1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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